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5746号
原告:***。
被告:北京世纪泰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世纪泰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71元。
审判员范红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