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621号
原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商玉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妍,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22)京0109财保19号裁定:以753 924.64元为限冻结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开户行为工行北京太平桥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西外支行)的银行存款。
现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本院(2022)京0109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本院(2022)京0109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开户行为工行北京太平桥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西外支行)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春永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