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89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北京世纪泰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8764223X,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66458681,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3幢。
法定代表人钱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贤达,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茹丽辉,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泰华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顺投资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高顺投资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并在2021年11月4日就其反诉请求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高顺投资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高顺投资公司申请撤回其反诉请求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三元五角,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涂长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