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89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北京世纪泰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8764223X,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66458681,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3幢。
法定代表人钱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贤达,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茹丽辉,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泰华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顺投资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高顺投资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并在2021年11月4日就其反诉请求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高顺投资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高顺投资公司申请撤回其反诉请求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三元五角,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涂长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