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6816号
原告:***,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8764223X。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彩霞,女,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泰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泡水损失及补偿人民币6015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20日原告委托被告装修北京市顺义区×××的房产,因被告改暖气管道时没有安装牢固,2020年12月4日暖气管道漏水,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原本承诺赔偿,后来失联,不予赔付相关费用,特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告世纪泰华公司辩称:涉诉项目不是与我方做的,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以下简称:315房间)的业主。原、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工程期限为90日,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工程款为26000元;该合同上加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
经本院现场勘验:涉诉房屋内鞋柜下方底板有开裂,背板有发霉的情况;电视柜下方底板脱落,背板和背板后的墙面有开裂;楼梯底角有开裂;楼梯旁的墙面有水渍。此外,楼道墙角有起皮开裂的情况。314房间与315房间相接的墙面有脱落和起皮的情况,并有水渍。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存在争议:
关于涉诉合同的签订情况,经询问原告称:我方是通过邻居推荐找到被告装修的,是被告公司宋少峰与我方沟通装修的事宜,宋少峰没有向我方解释过其在被告公司的职务,其与我方签合同时章就已经盖好了。
对此,被告称:我们公司有宋少峰这个人。我方与原告没有签过合同,该合同的盖章不是我公司的公章。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我公司所盖,就他人涉嫌盗用公司公章的行为,我方没有报警,也没追查这个事情。宋少峰不是我方员工,公司只是找宋少锋干过活,是21年5月份找过他干过活。我方公章有专人持有,不清楚宋少锋是怎么盖的公章。
关于房屋的涉诉房屋受损情况,经询问原告称:暖气管道也是装修公司负责装的,管道没有装紧,从而导致漏水。当时我家没有人,是物业通知我方漏水。漏水的管道已经修完了,是被告公司给修的,宋少锋修的。卫生间的暖气管道漏水把客厅的鞋柜、电视柜、厨房的柜子、卫生间柜子都泡了,墙面也发霉了。隔壁邻居墙被阴湿。整层楼的楼道被泡,墙面需要修复。关于我方主张的赔偿数额,我方提交了赔偿明细,按照赔偿明细主张的相应款项。房屋现在自住,屋内全部受损部位还没有处理。
对此被告称:原告应直接找宋少锋,是宋少锋个人行为,与我方公司无关。
上述事实,有装修合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负责原告房屋的装修事宜,其在原告房屋内安装的暖气管道发生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及相关财产受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因漏水所导致的房屋和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本院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和受损程度,酌情予以确定。关于被告主张的该工程不是其公司负责,公章不是公司所盖的答辩意见,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