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7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胤丞,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畅,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纪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畅、朱胤丞,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请求,世纪泰华公司对***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表示同意,同时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石 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笛
书 记 员 李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