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化县村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876422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保山市村民,住云南省保山市。
被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万**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