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化县村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876422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保山市村民,住云南省保山市。 被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万**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