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53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地区。
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