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铭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铭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1执116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铭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174号星辰大厦东塔1705房,组织机构代码:7142526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罗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345423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铭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35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425.44元,执行费为1481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现场调查发现该学校已被当地政府拆除,且除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名下的6000余元银行存款外及查封其名下的粤A6××××、粤A7××××车辆档案(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经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现场调查发现该学校已被当地政府拆除,且除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院名下的6000余元银行存款外及查封其名下的粤A6××××、粤A7××××车辆档案(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111执1169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