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栗文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国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雪桃。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2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应支付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99000元,该笔金额由被告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39000元,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每个月的28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二、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已到期未支付部分及未到期部分(含本案诉讼费用)并加收10000元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为214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4月28日前支付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六、本协议自原、被告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9月23日、2020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
3、2020年9月23日、2020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2月7日上午,本院前往了被执行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苏州市人民路××国××大厦××室的住所地寻找其下落,但未能找到相关负责人员。
5、2020年12月22日,本院网络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款项199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14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上述执行标的及本案执行费用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俞优明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