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东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洣水镇兴衡东路(卫生局集资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东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保全中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依法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该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的(2024)湘0424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