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4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港社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都市商业广场二层D206/D209/D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641M。

法定代表人吕凌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16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3832.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3832.7元(执行费407.49元经本院通知于2021年1月21日缴纳)。至此,被执行人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169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169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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