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7655号
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其富,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区其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4元,减半收取计3267元,由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邱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