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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中隆纺织(东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3民初12731号之二
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隆纺织(东莞)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中隆纺织(东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并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7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