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70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尉迟明,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与被执行人自行庭外协商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702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