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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佛山市高明区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高明区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作为涉案项目合作方湖南锐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按时向涉案项目提供款项,此后,***自愿向***作出清偿全部欠款的承诺。故高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泰誉东湾花苑A座。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