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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702执恢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富地花园5幢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尉迟明,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福祥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3729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7民终9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应支付货款9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并承担受理费2135.7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偿还了货款50000元。2018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702执恢4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