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3154号
原告:***,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粤丰现代城**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9A。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5日,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相应期限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8.57元、财产保全费1805.71元,合计438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