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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3154号 原告:***,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粤丰现代城**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9A。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5日,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相应期限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8.57元、财产保全费1805.71元,合计438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