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财保173号
申请人:***逸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龙港钢材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公园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蒋浩勇。
申请人***逸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逸达贸易有限公司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价值435831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钦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2020年10月28日,申请人***逸达贸易有限公司提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5100002000××××)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逸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价值435831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逸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建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