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新驿南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蒋贤金。
被执行人:***,男,1974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8)龙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7800.00元。
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但该房产系农房,无法实际处置。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7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姚明亮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