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乔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兴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6民终2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兴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金源天鹅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永定县。
一审第三人南宁市乔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东兴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宁市乔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兴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是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东兴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已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