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乔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8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8210077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一路3-1号中都澳海蓝湾12号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5794020081。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桂N×××××、桂N×××××号车辆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桂N×××××号小轿车,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桂N×××××号货车,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