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9民初5308

原告: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41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宋天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1单元1716室。

法定代表人:吴纪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星,男,19931120日出生,北京宏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星,男,1988822日出生,北京宏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第三人:北京中冶名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政府办公楼9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瑞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加兵,男,19781114日出生,北京中冶名祥置业有限公司拆迁部部长,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

负责人:赵威,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世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伟业公司),第三人北京中冶名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名祥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定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鸿世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袁琰,被告宏建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星、方明星,第三人中冶名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安加兵,第三人永定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袁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鸿世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永定镇政府与宏建伟业公司于20161012日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2、合同解除的后果听从法院依法处理。事实和理由:20161012日,永定镇政府与宏建伟业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约定由永定镇政府委托宏建伟业公司对门头沟区新城14街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内住宅及附属物的拆除和渣土清运工作。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宏建伟业公司在拆除范围内已签约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奖励期结束起20日内,全部完成房屋拆除、渣土清运、地面平整等工作,并交项目主体验收。验收标准为:场光地净、地面平整、没有渣土和垃圾等。同时,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宏建伟业公司需在奖励期结束起20天内完成拆除任务的100%,否则视为违约,永定镇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宏建伟业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017818日,永定镇政府与永鸿世业公司、宏建伟业公司、中冶名祥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书》,约定《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的关于永定镇政府的权利义务均由永鸿世业公司享有及承担。宏建伟业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渣土清运工作,我公司于2018424日对其进行书面催告,宏建伟业公司仍未在催告期内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的约定,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宏建伟业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同意解除《房屋拆除委托合同》,但不认可永鸿世业公司陈述的合同签订时间及解除合同的理由,既然永鸿世业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我认为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我公司不存在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通知一户拆除一户,最终全部拆除完毕,再进行渣土清运,因拆除工作一直在持续,我公司一直在积极配合拆除工作,并不存在违约和过错。另,按照合同约定中冶名祥公司应当按照签约进度支付拆除服务费,但中冶名祥公司未依约履行,我公司曾多次找永定镇政府协商付款事宜,但始终未果,我公司收不到拆除服务费就没有资金投入到渣土清运项目中,导致渣土一直未清运。三、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永鸿世业公司应当退还我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中冶名祥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合同已履行部分对应的拆除服务费。

第三人中冶名祥公司述称:我公司同意永鸿世业公司的意见。

第三人永定镇政府述称:我方同意永鸿世业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永定镇政府(甲方)与宏建伟业公司(乙方)签订了《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合同约定:

第一条 工作内容、拆除范围、拆除量、期限。1、工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门头沟区新城14街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拆除事宜,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负责办理拆除工作所需要办理的手续;(2)按甲方和甲方委托的征收公司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腾空的房屋和构筑物及时拆除;(3)依照北京市政府关于渣土消纳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征收公司的时间要求,及时将拆除的渣土清运至垃圾填埋厂;(4)对地面进行平整,防止出现抢建、抢占被征收房屋现象;(5)在拆除过程中,负责看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一切相关财物;(6)在甲方整个地块完全拆除进行整体土地验收前,乙方负责对已拆完地块的看护工作,杜绝已被征收户或无关人员在已拆除土地上重新搭建房屋;(7)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以及随路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网和场地平整。2、拆除范围:东至石龙北路,南至石龙西路,西至规划高压走廊、北至浅山。涉及永定镇冯村、冯村北区内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的渣土清运工作。3、期限:在拆除范围内已签约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奖励期结束起20日内,全部完成房屋拆除、渣土清运、地面平整等工作,并交项目主体验收。验收标准:场光地净,地面平整,没有渣土和垃圾等。

第四条 拆除费用及支付原则。1、拆除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按照30元/平方米。2、本合同中拆除工作完成后,按实际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征收奖励期内,当签约进度完成80%,丙方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20%;当签约进度完成90%,丙方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30%;当签约进度完成95%,丙方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40%,当本项目征收结案之后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造成侵权的,甲方有权从拆除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4、除非拆除范围变更,否则无论出现任何情况,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对拆除费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5、拆除服务费支付的前提是相应的拆除工作经甲方验收达到交验标准,同时须经甲方委托的该项目征收公司签字,以确认拆除公司已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以及积极配合征收公司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拆除工作质量标准。拆除本标段征收范围内的所有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将渣土清运完毕,没有突起的建筑基础及建筑垃圾,做到室外自然地平,场光地净,达到甲方验收的要求,确保拆除工作及时、安全完成。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需要在奖励期结束起20日内完成拆除任务的100%,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更换受托方,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第十条 关于履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担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甲方可就乙方违约情况和须承担的责任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017818日,永定镇政府(甲方)与宏建伟业公司(乙方)、永鸿世业公司(丙方)、中冶名祥公司(丁方)签订《四方协议书》,约定将《房屋拆除委托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因履行原合同,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乙方同意甲方将该保证金直接转付至丙方处。丙方负责该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通过与丁方以及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门头沟新城14街区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共管协议》的相关约定监督丁方向乙方直接拨付合同约定款项),乙方须向丁方开具收到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截止起诉之日,涉案拆除范围内的房屋多数已拆除完毕,总拆除面积约为95万平方米,渣土及垃圾尚未清运。宏建伟业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已转至永鸿世业公司。涉案项目的拆除公司(即合同约定的征收公司)为北京东方康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名祥公司未向宏建伟业公司支付任何拆除服务费。

对以上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

宏建伟业公司未对涉案拆除范围的渣土和垃圾进行清运是否构成违约。

永鸿世业公司主张,宏建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拆除范围内已签约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奖励期结束起20日内,全部完成房屋拆除、渣土清运、地面平整等工作,并交项目主体验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永鸿世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拆除服务费。为证明其主张,永鸿世业提交了中冶名祥公司发布的永定镇3751地块《腾退公告》,载明腾退奖励期为40天,自2017123日至2018111日。

宏建伟业公司认可《腾退公告》的真实性,但称双方的合同并未按照腾退奖励期实际履行,宏建伟业公司实施拆除工作是接到拆迁公司通知即进行拆除,通知一户拆除一户,接收通知的时间一直持续至20183月份,中冶名祥公司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先行付款,拆除服务费计算基数应当以拆除面积为准。为证明其主张,宏建伟业公司提交了《交房验收及拆除通知单》及相关明细,通知单上载明被腾退人、门牌号码、交房面积、认定面积及签协议日期等内容,落款处有北京东方康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宏建伟业公司的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交接日期自201711月至20183月。

永鸿世业公司、中冶名祥公司、永定镇政府均认可上述《交房验收及拆除通知单》及相关明细的真实性,但认为拆除服务费计算应当按照认定面积计算,拆除服务费支付前提是相应的拆除工作经甲方验收达到交验标准,同时须经甲方委托的该项目征收公司签字。现该项目未交验,故不构成付款条件,且宏建伟业公司已构成违约,中冶名祥公司无需支付相关拆除服务费。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及《四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宏建伟业公司需要在奖励期结束起20日内完成拆除任务的100%,否则视为宏建伟业公司违约,永鸿世业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宏建伟业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但合同还约定了拆除工作完成后,按实际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征收奖励期内,当签约进度完成80%,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20%;当签约进度完成90%,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30%;当签约进度完成95%,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40%,当本项目征收结案之后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

合同虽然对拆除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经核算,截止2018131日,即奖励期结束起20日,中冶名祥公司未依约向宏建伟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拆除服务费,宏建伟业公司据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清运渣土等工作,属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对永鸿世业公司基于宏建伟业公司违约行为主张单方解除《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过程中,本院向永鸿世业公司释明,如果经法院审查,未认定其具备单方合同解除权时,其是否要求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并处理。永鸿世业公司表示,因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以庭审时间为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宏建伟业公司、中冶名祥公司及永定镇政府亦同意解除《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因各方当事人对于《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解除的后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宏建伟业公司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房屋拆除委托合同》,本院认定该合同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解除后,永鸿世业公司应当向宏建伟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拆除服务费。关于应支付拆除服务费的数额,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中冶名祥公司应当支付宏建伟业公司拆除服务费950 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宏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宏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 000元;

三、北京中冶名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北京宏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服务费    95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羽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智慧
书  记  员   刘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