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4866号
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国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徐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汉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旭
书记员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