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614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NM6D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铸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279号第6幢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MA74GXUN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铸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以甘肃铸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为2159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福 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