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3民初5879号
原告: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湾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65707326F。
法定代表人徐方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女,1986年9月12日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兴隆路***号***室(新汽车站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8439372G。
法定代表人:傅继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文,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共计44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伯爵庄园A10-A15/17-A19/A24/B11-B14/B22楼座欧式构件制作及安装合同,由原告负责泰晤士小镇伯爵庄园A10-A15/17-A19/A24/B11-B14/B22楼座欧式构件制作及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寿光市东升南路以西泰晤士小镇小区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安装工作,并在原定期限内完成A10-A15/17-A19/A24/B11-B14/B22楼座欧式构件制作及安装工程。后期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我方安装完工后,经多次协商一致未验收和结算款项,经我方多次催要2018年2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12万元,至今剩余446000元未支付。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根据合同第三条(2)、第五条第1项、第6项,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原告承揽的工程尚未验收,工程量尚没有确定,原告也没有履行向被告交付技术质量资料等义务,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且据被告检测,原告承揽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伯爵庄园A10-A15/17-A19/A24/B11-B14/B22楼座欧式构件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泰晤士小镇伯爵庄园A10-A15/17-A19/A24/B11-B14/B22楼座欧式构件的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了每座楼包死单价,工程造价共计582000元,最终结算按被告验收合格的楼座数量据实结算;每安装完毕10座楼并经被告、监理方、总包方验收合格付至结算额的70%,全部完工通过验收资料齐全后付至工程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一年,自被告组织验收合格,交工资料经监理公司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将合同中约定的A10号、B22号楼变更为A6号、C22号楼,工程价款变更为566000元。2018年6月份,原告将上述15座楼施工完毕,将工程交付给被告。同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维修通知函一份,通知原告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对存在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维修,原告不予认可。
另查明,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尚欠446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制作及安装合同、录音资料、被告提交的维修通知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工程价款及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二是被告抗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成立。关于工程价款,双方虽未进行书面结算,但从合同约定可见,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应为单座楼包死价格乘以实际施工的楼座数量,如施工楼座数量与合同约定吻合,则工程价款应为变更后的566000元。原告提交的与被告方负责人的录音资料可以证实,被告对原告实际施工量并无异议,因此原告主张工程价款应为56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付款期限,被告辩称合同约定需三方验收后才可付款,而工程至今未验收,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被告自认2018年6月份原告即已完工撤场,工程已经交付给被告,被告负有组织验收义务,且从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可见,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到被告处要求结算时,被告仍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因此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关于质保金,原告不能证实离场时间,被告自认为2018年6月份,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时付清,但即使从原告离场起算至今亦尚未满一年,原告要求返还质保金,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被告虽抗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工程亦未经原告维修,是否会发生第三方维修费用尚不确定,且被告处尚留存着质保金,故本案对此暂不予处理,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主张自起算之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无相关依据,本院依法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417700元(566000元×95%-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17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负担213元,由被告负担3782元;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美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