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1执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湾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657073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祝大鹏,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本院依据(2015)开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与祝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祝大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6月11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