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5财保43号 申请人:潍坊威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湾头村。 法定代表人:徐方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