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5民初17932号
原告:湖北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加州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埔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加州幼儿园(以下简称加州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亚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加州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太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72192.16元及利息;(以72192.16元为基数,利息从2022年7月27日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19日,利息为1591.4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加州幼儿园汉阳园装修、改造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工程名称是加州幼儿园汉阳园装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南路24号;工程内容是拆除工程、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在合同签署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30万**约保证金。被告在2021年11月30日前全额退回。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被告支付130万**约保证金,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被告负责解除与现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如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又于2021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按合同约定退还履行保证金,但由于其公司资金紧张,在2021年12月17日前予以退还,如未按时退还超过一日未支付按每天20000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截至最后一次付款,被告剩余履约保证金72192.16元未向原告支付。截至起诉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全部退款义务,仍有部分款项为退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加州幼儿园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8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加州幼儿园汉阳园装修、改造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为确保乙方按时进场施工,在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30万**约保证金,如乙方不存在非法转包的行为,该保证金将于2021年11月30日前全额退回。甲方负责解除与现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如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并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承担利息,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300000**约保证金,被告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嗣后,被告并未如约让原告进场施工,遂于2021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情况说明》,承诺该笔履约保证金将于2021年12月17日之前退还,如未按时退还,超过一日按每天20000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止2022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共退还590000元,遂于2022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承诺书》,承诺剩余未付部分71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予以返还,若逾期无法返还的,则按照合同约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承担利息,并承诺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出具该承诺书后,自2022年5月6日至7月26日,被告才向原告退还全部剩余履约保证金本金。
围绕诉争事实,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本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核,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亚太公司与加州幼儿园签订《加州幼儿园汉阳园装修、改造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各方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亚太公司完成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加州幼儿园应当依约允许其进场施工,但加州幼儿园未履行合同约定,依据合同,应当全额退还保证金。合同约定逾期未退还的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承担利息,其后虽然《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情况说明》***按每天20000元支付违约金,但原告自愿降低计算标准,仍按照原约定主张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加州幼儿园最终出具的《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承诺书》仍承诺自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承担利息,应当视为双方对利息计算的最终约定。被告占用原告的保证金长期不予退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按照被告退还保证金的时间节点,计算利息后原告主张其仍有72192.16元未付,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2022年7月27日以后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因被告退还保证金额度已同本金相等,不宜继续计算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加州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加州幼儿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72192.16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2.5元(原告湖北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加州幼儿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北亚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马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