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哲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2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3号楼1门2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2862834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哲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2号楼-1、2门-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5KD12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天津市哲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哲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0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哲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540306.0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