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503号
原告: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苗宗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孙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新兴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晓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管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