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执异34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延苓,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青,济南莱芜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追加人: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29号。
负责人:李加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喜,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苗宗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的追加申请。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卢生洪
审判员 弭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靳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