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8468号
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98号阳光在线11幢3-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贤康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贤康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89元由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