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146号
原告: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