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56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373,599.48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2年10月21日、2023年1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冻结为轮候冻结。 3、因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2月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73,599.48元,执行回款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