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执保55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申请,于2018年3月15日制作了(2018)赣0111执保55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天常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7×××64)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万小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