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3794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