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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3794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