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310号
原告:武汉天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怡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天某公司诉被告湖北怡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武汉天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天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