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894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申请人:武汉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黄剑。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武汉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89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张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申请解除对武汉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