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宏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武汉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4464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宏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岭村95号。
经营者:李矿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李京霖,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系公司法务。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黄剑。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宏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宏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宏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宏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403元,保全费2355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宏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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