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3执444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与烟霞路交叉处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一期K6-3[幢]/单元18层1、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温州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79-8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温州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温州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5811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温州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温州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8119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