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王成、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执恢119号
请执行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钱惠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佰洋,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潇,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成,男,1973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黄瓦村4组。
负责人:徐志根。
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黎杨,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青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
本院在执行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成、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2)川0116执恢1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成、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9)川0116民初85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成、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906541.03元,未执行到位。
经查询,本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建军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志军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