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异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慧,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七一酱园高层****。
负责人:刘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祝洪波,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三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
法定代表人:黎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的总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民正建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赖卫东、周玉慧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第三人四川民正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请求法院追加第三人四川民正建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是四川民正建设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人四川民正建设公司称,首先,申请执行人明知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且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亦未将我方列为被告,在已经放弃诉权的情况下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申请于理不合;其次,被执行人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与我公司四川民正建设公司虽有名义上的总分公司关系,但在《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责,作为分公司的实际承包人刘强在庭审过程中也始终表示该债务由其承担,与总公司无关;最后,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刘强、祝洪波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有多个项目正在结算付款,并且刘强、祝洪波还拥有多处房产、酒店,其价值足以覆盖本案的给付金额。
本院查明,***、***与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祝洪波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新0103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祝洪波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600000元,支付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的违约利息损失1344000元,被告以未退还的工程保证金为基数仍需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工程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新0103执2775号。执行中,经过本院查询银行、证券、网络资金(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本追加申请。
另查,第三人四川民正建设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3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杨。被执行人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刘强。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系四川民正建设公司的分支机构。2017年6月6日,四川民正建设公司与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强之间签订了《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对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责、权、利予以了明确。
以上查明事实,有执行卷宗材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第三人四川民正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与被执行人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强之间签订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查询结果,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系四川民正建设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且民正建设新疆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四川民正建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执27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戴     留     杰
审判员           魏 震
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买买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