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秦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258号

原告: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402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728318902。

法定代表人:邓永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桃,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贸国际小区8号楼四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865790XR。

法定代表人:裘连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黄慧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