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258号
原告: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402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728318902。
法定代表人:邓永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桃,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贸国际小区8号楼四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865790XR。
法定代表人:裘连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图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黄慧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