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铎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武汉铎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31号
原告***,武汉秦业建筑安装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桂超、刘娥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铎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
法定代表人唐红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珺,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铎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铎文机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桂超、被告铎文机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铎文机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同年,原告以该公司员工身份,考取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取得资格证(证书编号:0173015)。2008年,原告取得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聘用单位为被告(注册编号:鄂142070800814,证书编号:00084051),上述证书培训及考试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支出。原告上述证书及印章办理后由被告领取。2009年,原告得知后,多次要求被告将上述证书及印章交由本人保管,但被告一直拒绝交付。2011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出将上述证书及印章交给原告,并办理注册变更。但被告一直非法扣押上述证书及印章拒不交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武汉市青山区建委有关部门,要求被告将证书及印章返还给本人,但至今,被告仍旧未交付原告上述证书、未办理注册变更手续。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属于原告的《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印章(注明有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专业资格证(机电安装)***字样的印章)并配合办理注册变更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复印件、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取得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并以被告为聘用单位取得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该两证原件及印章现由被告保存。
证据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7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铎文机电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扣押原告的《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印章。原告从2006年7月1日起成为被告公司员工,但原告是在成为被告公司员工前报名考试的。被告不知道***是否报考了建造师证,也不知道他是否考取了资格证,更没有为其保管过任何证书及印章。2011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并没有提出要被告交出建造师证之类的要求。也就是说,当时被告处没有相关证书。被告并不知道原告以铎文机电员工的身份报考过建造师证,也没有扣押原告任何证照,没有侵害原告权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铎文机电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建设工程教育网关于200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信息,证明原告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报名时间是2006年2月13日至2月17日,是在原告来被告公司前报名的,报名的时候不是被告公司员工。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复印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有涂改。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网上信息有待核实。本院认为,***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资格是否存在及注册证信息等均为公开信息,应予认定。***与铎文机电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双方无异议,本院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日,***与铎文机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同年,***获得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证书编号:0173015)。2008年,***取得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聘用单位为铎文机电公司,注册编号:鄂142070800814,证书编号:00084051)。2011年7月11日,***与铎文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为***的《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印章的去向、注册变更手续办理发生纠纷。
另查明:***的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的证书编号为0173015。***取得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聘用单位仍为铎文机电公司,注册编号:鄂142070800814,证书编号:00084051。
本院认为:《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印章均系应由***个人保管,***在铎文机电公司执业过程中需使用到的物品,该物品的保管、存放应由***自行负责。***在铎文机电公司否认为其保管《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印章的情况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铎文机电扣押(或为其保管)《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印章,***关于返还《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证》、《一级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印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铎文机电公司已于2011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注册证及执业印章的补办、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据此,依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45;开户行:农行武汉直属支行83017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