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引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484扬州市引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引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双华村。
法定代表人:曹有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金山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引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引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14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陈修怀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