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财保8号
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豹澥镇潜力村金鸡山。
法定代表人:邱小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旧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方珩。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3,4,6幢4号楼22层2号。
负责人:刘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资金8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账号:2007××××0031)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账号:2034××××2471)的银行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829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