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源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6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源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96012144W),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东亚大厦B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万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世珉,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源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鄂0506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湖北源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1178.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506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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