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3158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180号。 诉讼代表人: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妻子),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