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3158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180号。
诉讼代表人: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妻子),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