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2013号
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罗广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振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