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2013号

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罗广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振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