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广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缨,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云,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四川映山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四川映山红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含武,执行董事。
苍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映山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恢复本案执行。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的方式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至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建民